公益勸募條例
中華民國095年05月17日
如果按照字面的解釋。下列幾樣可能是最大宗的金流會被排除在外,並不受本條例拘束。
- 宗教活動,指佈道、弘法或其他與宗教群體運作、教義傳佈有關之活動。
- 政治活動,指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
中國時報3/1寫道:
曾華源教授表示,只管募、不管捐也是問題。
Google 可以查到,已經有修正草案,
按一下以存取 73ad64d0-aaa5-41f4-a1c0-33560745d625.pdf
字面推估是民國 102 年或 103 年提的,
公益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公布,迄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今已逾七年,為因應業務推動所需與符合社會需要,俾適用本條例之機關及勸募團體有所遵循,爰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 為使勸募行為更為明確,爰增訂勸募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非營利團體:指非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勸募團體被動接受捐贈之收支情形,可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刪除函報備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 將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嫌犯罪,經提起自訴判決有罪,以及未開立收據等情形,增訂為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之事由。(修正條文第十條)
- 對重大災害勸募活動予以特別規範,增列應停止勸募活動之機制及其配套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配合實務運作,明定辦理重大災害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百分比,以確保募得財物能多數用於勸募目的。(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 明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期間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並於勸募期滿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以符責信原則。(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 增訂重大災害勸募活動有不可歸責於勸募團體事由者,其總執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以及財物轉捐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 為強化責信,增訂勸募團體於勸募所得財物使用期間應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另重大災害勸募活動應定期將勸募所得財物使用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且勸募活動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應辦理會計師專案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 增訂勸募團體返還勸募所得之應遵行事項,以及返還後不得適用所得稅法之免稅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一點小想法,
除政治及宗教活動因性質特殊,而排除本條例之適用外。
- 個人不能勸募,能力難以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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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是說勸募團體有下列四者。 -
(1)公立學校、
-
(2)行政法人、
-
(3)公益性社團法人、
-
(4)財團法人為限。
所以將其他法人、團體及個人排除於發起主體之外,係考量其他法人、團體並非基於公益目的設立,許其以遂行公益目的為由發起勸募,收支極易與法人相混而衍生流弊;至於個人,除上開因素外,亦有能力難以勝任問題之故。
- 捐贈給宗教/宗教的勸募無解。
在我貧弱的思想中,
民主,至少應該要有個偏左的選項給人投投啊。
這島上的立法者,又稱之為民意代表,
中央為立委,地方為議員,
立法者的選舉,可簡化成候選人和有投票權的人。
就候選人而言,
招喚選票時是民意代表,為民喉舌,
當選後,繭蛹化為蝶,他有自己的翅膀,
他轉職成代議士,
代議士甚至連多數霸凌少數都不算,
代議士的說詞通常是:「我再立院(議會)投票給對支持我的鄉親木老最好的法案」。
代議士根據各種理由支持或反對反案,
代議士選擇乃是基於他或他的幕僚的總合判斷,
而非只帶著民意上議會或立法院,
其選擇是黨意、金主意見、自身利益和一生的恩怨,經加權計算的總合,
立法者不是民意。
有投票權的人也無法知道候選人當選後的盤算,
資訊總是不對稱,
越需要法律保護的弱勢人民對法案細目和法律背後欲達成的目標越沒時間研究和理解,
於是急待社福法案的低收入戶可能投給了新自由主義者,
選出了市場的基本教義派,
明顯無法工作的重度肢體障礙者,
他清楚要把神聖的一票,
投給從政理念是堅持政府有義務利用稅收進行再分配,
維護他身為公民的尊嚴,
他在意外發生之前一直相信繳稅給政府是義務,
在有勞動能力並力行就業及工作倫理的二十年,
他從不試圖避稅,
工作機會和時間爆炸的年輕歲月,
他總選擇放棄稅式福利,不願列舉可扣除額,他信仰公民權和政府,
直到意外發生。
失去行動能力後,他依據他所能得到政見和各種媒體的餵食的資訊,
充滿期待的把票投給了她認為的公民社會權的捍衛者,
土地和住宅的使用應該付出相對的使用價值,
選舉後,他就能用合理的價位取得住宅使用權,
他能在裡面和他在自助團體裡認識的女孩共同生活,
一個可以遮風避雨,做愛,共同養育下一代的地方。
但是他和他的女孩所選的代議士信奉市場公民權,
視Giddens的積極性福利為底限,
把柴契爾的"沒有社會這東西"視為聖旨,
只有工作並提撥保費的人有醫療請求權,
適足住宅權是理財有方,奉行資本主義,自律勞動且累積足夠資本後,
用交易價值去市場購買,
政府不應插手干預住宅和租屋市場,
土地增值稅和租金補貼是對勤勞工作蔗的變項懲罰,
最底限是針對重度身心障礙的工作者給予稅式補貼,
這已經對聰慧而看準某區土地會漲價而買進賣出賺取價差者的嚴重剝削,
無法讓步,
一坪10萬的大安區房子公平的攤在所有公民面前,
任何人都有平等的機會,自由的選擇買或不買,
兩年過去,現在一坪100萬左右,
當初10萬買入者,
無論是因為遠見或是瞎貓碰上死耗子,
90萬價差都是他應得的,
政府從交易中每坪抽一萬元的增值稅是合乎比例原則,
超過 30%的空屋率,
政府無權無理由干預人民如何處理大地主的財產,
介入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代議士知道重殘者的訴求和困境,
也收到不少無殼蝸牛的陳情,
代議士有人道的憐憫,表示會評估調漲土地徵值稅的可能,
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89萬是兩年前購屋者辛勤看屋,評估資訊後承擔跌價風險的利潤,
國家若不誓死捍衛,
必然會產生福利詐欺,
同時也懲罰了對岸信賴政府而回鄉置產和工作者。
懲罰工作者就是驅逐資本家離開這島,
人人都不願全力投入工作累積資本用交易價格買屋,
要求法律介入,輕鬆打混的生活態度,
肖想付出十分之一的使用價值,
就能有個遮風避雨、養兒育女、奉養雙親的空間,
根本是扼殺經濟,扼殺台灣,
要活就要動,要健康就要養生,要商品就要累積貨幣,
政府的責任是維持秩序,
不是養一群可能一生下來基因就可能有目前科學上為能檢測出來的東亞病夫。
重殘者後悔了,
他極度理性的做功課,認真對待投票權卻沒有被當作公民看,
又得知政府在規畫習藝所,
將各種暫時或永久無法符合雇主期待的傷者,
強制送入習藝所,
心理上除去不事生產的意識形態,
並打算查禁"大衛哈維"的所有書籍,
並且強制殘者勞動,
一日不做、一日不食是昔日華人強大的傳統美德。
重殘者翻了翻法典,意圖找出罷免相關法律,
理性計算後,
比搶銀行和重大樂透更難,
崩潰的邊緣的他寫信去島上各大 NGO 和宗教組織,
回復通通都是您所在社區就是資源的綠洲,
您活到現在必然有過人之處,
必然有您未查知的優勢和專長,
而且我國社福法規已經建制,
本質上已是福利國家,
(DELETE)
<<茅屋為秋風所破歌>>
八月秋高風怒號,卷我屋上三重茅。
茅飛渡江灑江郊,高者掛罥長林梢,
下者飄轉沈塘坳。群童欺我老無力,忍能對面為盜賊!
公然抱茅入竹去,唇焦口燥呼不得。歸來倚杖自嘆息。俄頃風定雲墨色,
秋天漠漠向昏黑。布衾多年冷似鐵,
嬌兒惡臥踏裡裂。床頭屋漏無乾處,
雨腳如麻未斷絕。自經喪亂少睡眠,長夜沾濕何由徹。
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
風雨不動安如山!嗚呼 !何時眼前突兀見此屋?
吾廬獨破受凍死亦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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