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bli.gov.tw/sub.aspx?a=DUbMXxAoFv4%3d
開辦「國民年金」的理由及意義
- 提供國民老年生活的經濟安全保障
- 約3百多萬年滿25歲、未滿65歲的國民,無法參加任何社會保險,而這些人當中,有許多是經濟弱勢的家庭主婦或無工作者。
國民年金開辦時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配合政府組織改造,
自102年7月23日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國民年金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
性質 : 社會保險
對象 : 弱勢中的弱勢
催收方式 :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