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man rights are inalienable. They should not be taken away
是的正如你所想反駁的,憲法裡面的確提到人民有居住跟遷徙的自由,在第十條。
辦事,如同海老先生所提醒:「語言破碎之處,無物存有」你今天之所以能夠看到這篇文章,絕對不是因為憲法的施行而成就,而是在過去的某一天,你支付了賣方所能夠接受的貨幣數量,取得了閱讀的設備。
後續還需要設備跟身體都需要地方放置,所以必須透過支付取得一個閱讀的空間,電費飲料食物都是必須事先支付的項目,吃的飽飽的,完成所有的支付,這個時候才能算是擁有使用設備看文章的自由和權力。
所有完成支付而取得之權利跟自由,被認定成為「法秩序」的一環,同時取得「法秩序」口中所說的「信賴保護」,奉貨幣之名,並以國境内最强大之暴力起誓,國家機器捍衛消費之信念無比堅定,10塊20塊的小錢也要跟通學通勤者收取,但對資產階級則補贴房屋耐震律檢的全部金額,為資產階級服務的熱忱不容置疑。
至於你提到你還是會擔心,用下面的圖來作例子,可能你還不太瞭解「法秩序」的本質,「法秩序」就好比存在之鏈,生命存在的方式從單細胞生物到有各種系統的哺乳類,當「人杈」被論之述成「不剝奪、不侵犯」,就是要維持現狀,力量使階級流動的可能性減到最低。在首都這邊,滿街的豪宅都是空的,即使到了半夜12點,一條路上,至少有五棟十幾層樓的全新的大樓,在大樓旁邊的公園內,至少有十幾個流浪漢沒有地方可以住,後天寒流,不是要來,我猜大概又有幾個要往生了,他們有各式各樣的人杈,但是他們沒有法律程序可以走,沒有請求權,如您的房子在「信賴保護」,跟「公益基金會」的掩飾之下,你跟他們就如同下面兩張照片,看起來完全不一樣,但是所有的權力跟適用法律都是一樣,就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