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刑法第19條的意義在於:當人們生病(精神疾病)或心智上有缺陷,其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並基於這個判斷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受到限制或完全喪失時,我們必須將他(全部或部分地)排除到刑罰體系之外,另尋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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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得不審慎的推敲,
在那個時空下,
罪人跨過了不容逾越的,
觸碰了不該碰觸的,
依立法者曾經的決議,
立法者的共識,
即使不是全部生活世界的一致信念,
起碼也是個妥協的產品,
越線者死。
只是談到這裡,
手腳之所以越線,
本質上可能跟括約肌突然失控,
奔流而出的屎,怎麼樣也塞不回去。
能夠判斷拉屎是犯法的,
那種無能為力的烙印,
應該遠比不能辨識的罪人來的痛苦,
甚至造成自我的崩裂,
一路倒退回本我。
這時找個專家來證明你有腸躁症,
那個瞬間你的括約肌真的昏迷了,
用意何在 ?
括約肌的不可教化與肛門的必須永久隔離,
都沒有問題,
問題是立法者三餐都喝大承氣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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